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2021年9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五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32,379,3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32,379,2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132,379,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0000 %,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
同意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